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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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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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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
人員依本條例
第十四條第三項
規定自願提繳
退休金
者,雇主或委任單位應填具提繳申報表通知勞保局,並得自其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前項人員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雇主或委任單位填具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
依本條例
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
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因可歸責於其個人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視同停止提繳。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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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及銜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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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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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及經費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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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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