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依勞退條例第 19 條,勞保局次月 25 日前開繳款單,雇主再次月底前繳清;未繳由勞保局限期通知補繳。
Q · 雇主繳勞退的法定期限是什麼?沒繳會怎樣?
次月 25 日開單、再次月底前繳,逾期會被勞保局催繳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9 條,勞保局於次月 25 日前繕具繳款單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如 3 月應提繳金額,4 月 25 日前開單、5 月底前繳清)。第三項規定,雇主未繳或繳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補繳。自營作業者直接以勞保局指定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方式繳納。
雇主每月應該繳你的退休金,但「應繳」跟「實繳」常常是兩回事。本條把這兩件事的時間差切成明確的兩段:勞保局次月 25 日前寄出繳款單給雇主,雇主在再次月底前繳納。也就是說 3 月的退休金,勞保局 4 月 25 日前開單,雇主最晚 5 月底要繳。這之間最多有兩個月的時差,對勞工來說就是兩個月的不確定期。如果雇主沒繳或繳不夠,勞保局會限期通知其繳納(第三項)。對自營作業者,條文設計更乾脆:直接用銀行自動扣帳,不寄繳款單,把雇主違法的空間降到最低。對勞工最有價值的資訊是第三項:勞保局會催繳,但前提是你要知道可以查、知道去哪裡查。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9 條為提繳作業時序之程序性規範,明確切分勞保局開單時點(次月 25 日前)與雇主繳納期限(再次月底前),並設立勞保局限期催繳機制與自營作業者自動轉帳特別程序,是勞工監督雇主提繳義務的核心制度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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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需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註冊密碼)就可以查詢勞退個人帳戶的提繳及收繳明細。明細會顯示每個月雇主應繳多少、實際收到多少、什麼時候入帳。內行人提示:建議至少一季查一次。早期發現欠繳的好處是,這時候公司還沒完全垮,勞保局催繳成功率高;拖到公司倒閉才發現就只剩工資墊償和對雇主個人求償了。
三件事同時做:一、向勞保局申訴,依本條第三項勞保局會限期催繳,雇主不繳會被處罰鍰(第 53 條)。二、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主張雇主違反法令,發存證信函被迫辭職並請求資遣費。三、依本條例第 31 條另外請求損害賠償。內行人提示:這三件事要一起推進。單獨走第一條只能追回欠繳金額,第二條可以拿到資遣費離開爛公司,第三條可能另外拿到損害賠償。三管齊下才完整。
規範雇主提繳勞退的作業時序:勞保局次月 25 日開單、雇主再次月底前繳,並設立勞保局催繳機制與自營作業者自動轉帳特別程序。
依本條例第 6 條設立於勞保局,屬勞工個人財產,雇主每月應提繳款項存入此專戶,退休時由本人請領。
雇主未依限提繳時,勞保局依本條第 3 項主動發函通知雇主限期補繳,這是國家對提繳義務的行政監督機制。
受僱勞工由雇主收繳款單後繳納,自營作業者直接綁定銀行帳戶自動扣款,省去開單程序、降低漏繳風險。
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 edesk.bli.gov.tw,選『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提繳明細,比對應繳實繳。
撥打勞保局 1955 申訴專線或上勞保局網站線上申訴,勞保局依本條第 3 項會發函催繳,雇主不繳會被罰鍰並可能加徵滯納金。
應繳 = 月提繳工資 × 提繳率(雇主 6% + 勞工自願 0-6%),欠繳本金 + 滯納金(每日 0.1%)+ 第 31 條損害賠償。
備妥身分證、印章到勞保局指定金融機構(如台銀、合庫等)開戶並填寫自動轉帳同意書,回傳勞保局即可。
勞退是個人帳戶(你的錢),雇主欠繳直接損害你個人;勞保是統籌帳戶(保險),欠繳影響投保年資與給付資格。兩者法律基礎與救濟途徑不同。
工資積欠走勞基法 22-23 條與工資墊償基金(最高 6 個月),勞退欠繳走本條例 19、31、53 條,獨立救濟,互不衝突。
| scenario | 繳款方式 | 繳款期限 | 勞工權限 | 風險 |
|---|---|---|---|---|
| 受僱勞工 | 雇主收到勞保局繳款單後繳納 | 次月 25 日開單,再次月底前繳 | 可查帳、可申訴、可請求賠償 | 雇主有 2 個月時差可拖欠 |
| 自願提繳之勞工 | 雇主從工資代扣後一併繳納 | 同上 | 可隨時申報停繳 | 需確認雇主有從薪水扣下後實際繳出 |
| 自營作業者 | 勞保局指定金融機構自動轉帳 | 次月自動扣款 | 完全自主,可調整提繳率 | 帳戶餘額不足會扣款失敗,須自行補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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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應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其退休金之提繳,自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立法理由一、為利事業單位提繳退休金,明定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寄送事業單位。 二、自願提繳退休金之勞工,由雇主向其收取退休金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三、第三項增訂未依規定限期繳納勞工退休金者,由勞保局限期通知其繳納,加強催繳工作。
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勞保局繳納。其退休金之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 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自營作業者之退休金提繳,應以勞保局指定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之,勞保局不另寄發繳款單。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查勞工退休金雇主提繳及勞工自願提繳部分係分開計費、個別開單,故勞工自提退休金部分應自雇主申報其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文字。勞工如係離職之情形,因已非在原職,應依第十八條規定期限內申報,故離職時勞工即不得自願提繳退休金。 三、自營作業者並無雇主或事業單位為其辦理提繳作業,無須另為開單,由其自行決定是否辦理自願提繳,爰增訂第四項明定以銀行自動扣款之方式處理,以便於該等人員繳款及簡化勞保局收款手續。
一、為利事業單位提繳退休金,明定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寄送事業單位。 二、自願提繳退休金之勞工,由雇主向其收取退休金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三、第三項增訂未依規定限期繳納勞工退休金者,由勞保局限期通知其繳納,加強催繳工作。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查勞工退休金雇主提繳及勞工自願提繳部分係分開計費、個別開單,故勞工自提退休金部分應自雇主申報其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文字。勞工如係離職之情形,因已非在原職,應依第十八條規定期限內申報,故離職時勞工即不得自願提繳退休金。 三、自營作業者並無雇主或事業單位為其辦理提繳作業,無須另為開單,由其自行決定是否辦理自願提繳,爰增訂第四項明定以銀行自動扣款之方式處理,以便於該等人員繳款及簡化勞保局收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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