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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1. 1.雇主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應由勞工親自簽名。書面徵詢格式一式二份,雇主及勞工各留存一份。
  2. 2.雇主應將徵詢結果填具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及提繳申報表寄交勞保局,並留存一份。
  3. 3.勞工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選擇本條例勞工退休金制度時,除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雇主表明外,並得以書面向勞保局聲明。雇主申報如與勞工聲明不同者,以勞工聲明為準。
  4. 4.勞工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親自簽名。
  5. 5.勞工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親自簽名;該書面一式二份,雇主及勞工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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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首先要求雇主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徵詢勞工,並且徵詢結果應填具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及提繳申報表寄交勞保局。此外,勞工選擇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時,應以書面向雇主表明,並得以書面向勞保局聲明。如果勞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規定,也需要以書面為之,並親自簽名。 參考資料舉例: 根據我對勞工退休金條例的了解,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工的退休金權益,並確保他們在選擇退休金制度時有充分的知情權和自主權。具體的填寫程序和遞交方式,可以參考勞工保險局的相關表格和指引,並確保雇主和勞工都能夠遵守相應的程序和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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