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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應由勞工親自簽名。書面徵詢格式一式二份,雇主及勞工各留存一份。
  2. 雇主應將徵詢結果填具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及提繳申報表寄交勞保局,並留存一份。
  3. 勞工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選擇本條例勞工退休金制度時,除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雇主表明外,並得以書面向勞保局聲明。雇主申報如與勞工聲明不同者,以勞工聲明為準。
  4. 勞工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親自簽名。
  5. 勞工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親自簽名;該書面一式二份,雇主及勞工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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