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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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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未經准實施年金保險前,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一項的規定,事業單位在未經核准實施年金保險前,應按照該條例的規定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包括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和第14條第1項,其中明文規定雇主應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個人專戶,並且有關勞工退休金的強制儲蓄性質以及專戶內的金額屬於勞工的財產權等信息均可作為相關資料的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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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事業單位未經核准實施年金保險前,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