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 1.事業單位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徵詢勞工之選擇時,勞工未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除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者外,雇主應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 2.新進勞工未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雇主應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 3.雇主徵詢勞工之選擇時,應以書面為之,並由勞工親自簽名。書面徵詢格式一式二份,雇主及勞工應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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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所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具體細則和解釋。因此,無法對其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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