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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單位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徵詢勞工之選擇時,勞工未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除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者外,雇主應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2. 新進勞工未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雇主應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3. 雇主徵詢勞工之選擇時,應以書面為之,並由勞工親自簽名。書面徵詢格式一式二份,雇主及勞工應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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