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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及銜接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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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後,經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指定適用
勞動基準法
之勞工,應適用本條例之
退休金
制度,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並於適用
勞動基準法
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保局辦理申報。但依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
規定實施年金保險者,不在此限。
前項勞工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及
資遣費
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
第八十四條之二
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及銜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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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及經費 §4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6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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