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申請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記載。 二、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 三、實際從事工作與原許可之工作不符。 四、妨礙工作者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 五、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供相關投保證明文件。 六、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