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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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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貸款事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或因本部認定之重大社會經濟事件受有影響,得於災害發生或認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下列申請: 一、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最長六個月。 二、展延貸款還款期限最長六個月。
  2. 2.前項申請或還款期限,本部得視災害或事件之特性、範圍及嚴重程度,公告延長之。
  3. 3.貸款事業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巿、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貸款事業負責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事業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亡之證明。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4. 4.貸款事業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不用第一項規定。
  5. 5.承貸金融機構同意第一項各款之申請者,應報本部備查。
  6. 6.貸款事業於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除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停止利息補貼情形外,由本部補貼利息。
  7. 7.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屆滿後,貸款事業於該期間原應繳付貸款本息之還款方式,由貸款事業及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者的財政支援措施,貸款人可以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包括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六個月和展延貸款還款期限六個月。在申請時,貸款人需提供相關文件作為證明,並且在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結束後,還款方式由貸款人和承貸金融機構共同協商确定。對於符合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貸款人,則不適用這項規定。 參考資料根據「災害防救法」中的「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26 條」,該法案允許災害受災者在災害發生後六個月內向金融機構申請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六個月,並能夠延長還款期限六個月。需提供相關受災證明文件,且在暫緩期限結束後,貸款還款方式需經貸款人和金融機構共同協商确定。

相關函釋 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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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26 條規定:「貸款事業因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或因本部認定之重大社會經濟事件受有影響,得於災害發生或認定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