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者的財政支援措施,貸款人可以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包括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六個月和展延貸款還款期限六個月。在申請時,貸款人需提供相關文件作為證明,並且在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結束後,還款方式由貸款人和承貸金融機構共同協商确定。對於符合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貸款人,則不適用這項規定。 參考資料根據「災害防救法」中的「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26 條」,該法案允許災害受災者在災害發生後六個月內向金融機構申請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六個月,並能夠延長還款期限六個月。需提供相關受災證明文件,且在暫緩期限結束後,貸款還款方式需經貸款人和金融機構共同協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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