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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工保險條例43住院診療給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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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住院診療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四、膳食費用三十日內之半數。 五、勞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3. 3.被保險人自願住較高等病房者,除依前項規定負擔外,其超過之勞保病房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4. 4.第二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實施日期及辦法,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43 條規範住院給付五款範圍,自付 5% 並設上限,現主要適用職業災害住院。

Q · 勞保住院給付到底涵蓋什麼?要自己付多少?

五款給付,自付 5% 有封頂,職災才真正用得到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43 條,住院給付涵蓋五款:診察(含檢驗會診)、藥劑與治療材料、處置手術或治療、膳食費三十日內半數、勞保病房(以公保病房為準)。其中第一、二、三、五款被保險人自付 5%,並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最高負擔上限。民國 84 年健保上路後,普通傷病住院給付已轉由健保處理,本條實務上主要適用於職業災害住院。

白話解讀

你每個月薪資單上那一筆勞保費,其實有一部分是在繳「住院醫療給付」。這條列出了你住院時勞保會罩你什麼:診察、藥費、手術、三十日內半數膳食費、勞保病房費。你自己負擔百分之五,政府還設了上限。但這裡藏著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事:民國 84 年全民健保上路後,普通傷病的住院醫療給付早就轉給健保處理了,這條對一般感冒住院幾乎派不上用場。真正還在運作的,是職業災害住院那塊。搞不清楚這個區別的勞工,會在職災住院時以為「反正健保會處理」就自己吞了所有自費項目,錯過了勞保職災醫療給付這整層保障。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43 條規範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勞工保險的醫療給付範圍,採「五款法定項目 + 自付百分之五 + 上限封頂 + 升等自負」結構,平衡給付完整性與資源濫用抑制;民國 84 年全民健保實施後,本條主要適用於職業災害住院之補充給付。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都已經有健保了,勞保的住院給付還有用嗎?

普通傷病的住院醫療給付確實在民國 84 年健保上路後移給健保處理,這條現在主要在職業災害住院時才真正用到。職災住院可以同時走健保和勞保職災醫療,勞保職災醫療給付涵蓋健保沒蓋到的部分(例如部分自付額、膳食費半數)。內行人提示:這是很多勞工白白放掉的權利,雇主如果沒主動幫你申請,你自己也可以直接向勞保局請領。

Q2病房升等費保險會付嗎?

不會全付。第三項明確規定,自願住「較高等病房」時,超過勞保病房的費用全部自理。這和健保的差額負擔是兩套獨立計算。實務上醫院會幫你算健保差額,但勞保病房的差額很少有人主動告知。內行人提示:住院前問清楚「這家醫院的勞保病房是幾人房、單日多少錢」,才能精算升等的真實成本。

Q3自付 5% 有沒有封頂?

有。第二項但書規定「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也就是就算治療費用很高,自付部分會在公告上限之內,不會無限擴大(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內行人提示:帳單出來先確認自付金額是否超過公告上限,醫院計算偶爾會出錯,可要求核對並退回多收的部分。

Q4勞保住院給付涵蓋哪五款項目?

診察含檢驗會診、藥劑或治療材料、處置手術或治療、膳食費三十日內半數、勞保病房(以公保為準)。

Q5什麼是勞保病房?

本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的法定病房等級,以公保病房為準(多為健保標準三人房以上)。

Q6職業傷病醫療書單是什麼?

勞工保險條例第 42 條規定雇主為職災勞工開立、啟動勞保職災醫療給付的法定文件。

Q7自付額封頂是什麼意思?

本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最高負擔金額,超過部分由保險人吸收。

Q8勞保住院給付怎麼申請?

職災住院請雇主先開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入院告知醫院職災身分,出院後保留單據;雇主未配合可自行向勞保局請領。

Q9住院自付額怎麼算?

(診察+藥劑+處置+勞保病房)× 5% 取與公告上限孰低值,另加升等病房差額全額與膳食費超過 30 日半數部分。

Q10雇主不開書單怎麼辦?

勞工可逕向勞工保險局陳述事實並請求核發給付,請求權時效 5 年;雇主未依法協助將面臨勞動檢查。

Q11怎麼證明是職業災害?

保留事故當時的監視器、目擊證人、職場通訊紀錄、雇主指派工作的證據,並請醫師於診斷書註明傷勢與職務的因果關係。

Q12勞保住院給付 vs 健保住院給付差在哪?

健保適用普通傷病、自付 10-30%;勞保現主要適用職災住院補充、自付 5% 有上限。職災可雙軌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labor_insurance_inpatientnational_health_insurance
適用對象勞保被保險人(主要為職災住院)全民健保被保險人(普通傷病住院)
自付比例5%,有上限封頂10-30%(依住院日數遞增)
膳食費30 日內半數給付原則自付,部分弱勢補助
病房差額超過勞保病房(公保標準)部分自負超過健保床位部分自負
啟動程序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雇主開立)健保卡刷卡即可

labor_insurance_inpatient

適用對象
勞保被保險人(主要為職災住院)
自付比例
5%,有上限封頂
膳食費
30 日內半數給付
病房差額
超過勞保病房(公保標準)部分自負
啟動程序
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雇主開立)

national_health_insurance

適用對象
全民健保被保險人(普通傷病住院)
自付比例
10-30%(依住院日數遞增)
膳食費
原則自付,部分弱勢補助
病房差額
超過健保床位部分自負
啟動程序
健保卡刷卡即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者災害補償保険法 第13条(療養補償給付)+ 健康保険法 第63条(療養の給付)
韓國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 제40조(요양급여)+ 국민건강보험법 제41조(요양급여)
中國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工伤医疗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38条
德國SGB VII § 27(Heilbehandlung bei Arbeitsunfall)+ SGB V § 39(Krankenhausbehandlung)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431-1(Accidents du travail – soins et hospitalisation)
美國Workers' Compensation Act(州法,如 NY WCL § 13 medical treatment for work injur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470711 制定)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前條規定者,其生育給付標準,依照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分娩或流產者,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給與分娩費十五日。   二、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或流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給與分娩津貼十五日。   三、被保險人分娩為活產或妊娠七個月以上死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四十五日。   四、雙生以上活產者比例增給。

(0570705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遭遇意外傷害,因負傷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報酬,正在治療中者,自負傷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

(0680117 全文修正)

住院診療給付範圍規定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之給與。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四、膳食費用三十日內之全數及超過三十日之半數。   五、勞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膳食費用,如被保險人係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住院診療者,全部由保險人給付之;第五款規定勞保病房之供應,如係自願住較高等病房者,其超過勞保病房之費用,由被保險人自付其差額。

(0770115 修正)

住院診療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四、膳食費用三十日內之半數。   五、勞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自願住較高等病房者,除依前項規定負擔外,其超過之勞保病房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第二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實施日期及辦法,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之。

立法理由一、被保險人罹患傷病,可依規定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或普通傷病補助費。且遭遇職業傷病者所領取之傷病給付額既已高於普通傷病給付,其住院膳食費之負擔,自不應再有差別待遇。爰參照公保有關規定,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將膳食費改由保險人負擔三十日內之半數,並刪除第二項有關職業傷病住院者免除負擔膳食之規定。   二、為減少醫療浪費,實施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制,住院部分宜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的費用。

(0470711 制定)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前條規定者,其生育給付標準,依照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分娩或流產者,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給與分娩費十五日。   二、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或流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給與分娩津貼十五日。   三、被保險人分娩為活產或妊娠七個月以上死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四十五日。   四、雙生以上活產者比例增給。

(0570705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遭遇意外傷害,因負傷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報酬,正在治療中者,自負傷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

(0680117 全文修正)

住院診療給付範圍規定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之給與。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四、膳食費用三十日內之全數及超過三十日之半數。   五、勞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膳食費用,如被保險人係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住院診療者,全部由保險人給付之;第五款規定勞保病房之供應,如係自願住較高等病房者,其超過勞保病房之費用,由被保險人自付其差額。

(0770115 修正)

一、被保險人罹患傷病,可依規定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或普通傷病補助費。且遭遇職業傷病者所領取之傷病給付額既已高於普通傷病給付,其住院膳食費之負擔,自不應再有差別待遇。爰參照公保有關規定,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將膳食費改由保險人負擔三十日內之半數,並刪除第二項有關職業傷病住院者免除負擔膳食之規定。   二、為減少醫療浪費,實施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制,住院部分宜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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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第 43 條規定:「住院診療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保險條例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