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43 條(住院診療給付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住院診療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四、膳食費用三十日內之半數。 五、勞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 被保險人自願住較高等病房者,除依前項規定負擔外,其超過之勞保病房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 第二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實施日期及辦法,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