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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45 條(每一個月辦理申請繼續住院手續一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住院日數超過一個月者,每一個月應由醫院辦理繼續住院手續一次。
  2. 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如拒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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