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4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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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47條於民國97年刪除,原規範失能給付與醫療給付不得就同一傷病重複請領;現行失能給付改依第53條以下,醫療給付歸全民健康保險。
Q · 勞保第47條還能用嗎?領過失能給付不能用健保看同一傷病嗎?
勞工保險條例第47條於民國97年(2008年)8月13日正式刪除。原條文(民國68年版)規定: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就同一傷病請求保險人核發住院診療給付。立法院刪除理由有二:(1)失能給付與醫療給付屬不同保險事故,請領要件與目的均不同;(2)勞保醫療給付體系已全面移由全民健康保險承接,本條失去存在意義。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規定請參閱第53條以下。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97年刪除,不再適用。它原本規定:領過殘廢給付的人,不能再用同一個傷病申請住院診療。刪除的理由很清楚:現行勞保體系把失能給付和醫療給付視為兩件獨立的事,各自有各自的請領條件;而且醫療給付已經整個移到全民健康保險處理,本條失去存在意義。今天遇到勞保給付與健保醫療的交錯問題,請直接看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以下的失能給付規定和健保法相關條文。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47條為民國97年8月13日刪除之條文,刪除前規定領取殘廢給付者不得就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給付。該條制定於民國68年全文修正時,旨在防止失能給付與醫療給付重複請領;隨醫療給付業務移轉至全民健康保險,本條失去規範必要而被立法院明文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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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工保險條例第47條是什麼?▾
勞工保險條例第47條已於民國97年(2008年)刪除。刪除前的條文規定: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就同一傷病請求保險人核發住院診療給付。此規定於民國68年全文修正時加入,旨在防止失能與醫療給付重複請領;隨醫療給付業務移轉全民健保,本條失去規範必要。
Q2為什麼勞保第47條被刪除?▾
立法院刪除理由有二:第一,失能給付與醫療給付屬於不同保險事故,請領要件與目的均不同,理論上不應互相排擠;第二,勞保醫療給付業務已全面移轉至全民健康保險承接,被保險人住院診療直接走健保體系,本條失去規範對象,於民國97年8月13日正式刪除。
Q3領過勞保失能給付還能用健保看同一傷病嗎?▾
可以。現行制度下,勞保失能給付(依第53條以下)與全民健保醫療給付為兩個獨立體系,各自有不同請領條件,互不排斥。被保險人領取失能給付後仍可正常持健保卡就醫,包含同一傷病的後續門診、住院、復健等醫療需求。
Q4勞保失能給付目前依據哪一條?▾
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規定於第53條以下,包含請領條件、給付標準(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失能等級計算)、年金或一次給付之選擇、認定程序等。實務操作請洽勞工保險局或上勞動部勞保局官網查詢失能給付申請書與失能種類給付標準表。
Q5勞保醫療給付現在歸誰管?▾
全部由全民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承接。民國84年全民健保開辦後,勞保醫療給付業務逐步移轉,至民國97年勞保條例修法後,勞保體系已不再核發住院診療、門診等醫療給付,改由健保體系統一處理。
Q6勞工保險條例第47條歷年修法經過?▾
本條歷經四次重大變動:民國47年制定(職業傷害補償費規定)、民國57年全文修正(職業病比照辦理)、民國68年全文修正(加入領取殘廢給付後禁止申請住院診療之規定)、民國97年8月13日刪除(失能與醫療給付分立、醫療業務移轉健保)。完整修法沿革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Q7民國97年刪除47條對勞工有什麼影響?▾
對被保險人是利多。刪除前,領取殘廢給付者無法就同一傷病再申請勞保住院診療給付,存在給付斷層風險;刪除後,失能給付與健保醫療給付為兩個獨立軌道,被保險人領取失能給付後仍可使用健保處理後續醫療需求,避免「拿到失能給付就被擋在醫療大門外」的尷尬狀況。
Q8已刪除的條文還能在訴訟中援引嗎?▾
依「行為時法律」原則,民國97年8月13日刪除生效日前發生之事實,仍應依舊法(含本條)處理;該日後發生之事實則不再援用本條,改依現行第53條以下及第22條一般禁止重複請領原則。實務上多見於舊案件的給付重新核定或行政爭訟援引。
Q9勞保第47條為什麼被刪除?▾
立法院認定失能給付與醫療給付屬不同保險事故、請領要件不衝突,且醫療給付業務已全面移由全民健保承接,本條失去規範意義。
Q10刪除前的勞保第47條原本規定什麼?▾
民國68年版規定: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就同一傷病請求保險人核發住院診療給付,目的在防止失能與醫療給付重複。
Q11民國97年勞保修法重點改了什麼?▾
失能給付與醫療給付制度切開、醫療給付業務全面移至健保、加入年金給付制度、刪除本條等多項重複請領禁止規範,是勞保條例近 30 年最大幅修正。
Q12勞工保險條例歷年版本怎麼查?▾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勞工保險條例頁面,點選「沿革」即可看到歷年修法日期、立法院公報、條文新舊對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before_2008 | after_2008 |
|---|---|---|
| 失能/殘廢給付請領 | 依第53條以下,但領取後不得就同一傷病請求住院診療給付 | 依第53條以下,與醫療給付各自獨立請領 |
| 勞保醫療給付體系 | 由勞工保險局核發住院診療等醫療給付 | 全面移由全民健康保險署承接 |
| 重複請領禁止 | 本條明文禁止失能與醫療給付重複 | 本條刪除;保留第22條一般禁止重複請領原則處理跨給付衝突 |
| 立法定位 | 勞保一體承擔失能與醫療兩端 | 勞保專責現金給付+健保專責醫療給付雙軌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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