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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48 條(疾病給付與其他保險給付請求權之併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領取醫療給付者,仍得享有其他保險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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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48 條規定,被保險人領取醫療給付後,仍享有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等其他保險給付權利。

Q · 領了勞保醫療給付,其他給付還能領嗎?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48 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領取醫療給付,不影響其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勞保六種給付(生育、傷病、醫療、失能、老年、死亡)各自獨立,符合要件就能個別申請,請求權時效 5 年(同條例第 30 條)。重點是事故發生後要逐項盤點,不要領完醫療給付就以為事情結束。

白話解讀

一個你可能從未被告知的權利,正在默默讓你每年流失幾萬到幾十萬的給付。勞保設計上有六種給付(生育、傷病、醫療、失能、老年、死亡),每一種都是獨立的請求權。這條法律白紙黑字寫著:就算你已經領了醫療給付,其他給付的權利你一個都沒少。問題是,沒人會主動跳出來告訴你。你在工地受傷住院,勞保醫療費給付了,很多人就以為「勞保有處理」,然後默默忽略傷病給付(每日投保薪資 70% 的薪資補償)、失能給付(永久後遺症一次金)、甚至家屬的死亡給付。這不是你貪心,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權利不會自己長腳走到你面前。看懂這條,你才知道每次職災發生後要拿一張紙,把六種給付一個一個盤過去,不符合的劃掉,符合的全部去申請。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48 條規範勞保保險給付的「併存原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領取醫療給付後,仍享有其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此條為勞保六種給付(生育、傷病、醫療、失能、老年、死亡)請求權各自獨立的法律基礎,立法目的在於確保社會保險的充分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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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職災醫療給付已經拿到了,現在才知道還有其他給付可以領,還來得及嗎?

只要事故發生到今天還沒超過 5 年就來得及。勞保條例第 30 條規定請求權時效 5 年,從你可以請領的那天起算。傷病給付、失能給付、甚至後來家屬的死亡給付都是獨立的請求權。內行人提示:申請時把事故發生日期、之前醫療給付的核付紀錄一起附上,承辦人員會更快認定你的申請有連續性。

Q2公司說「勞保我都幫你辦了」,我還需要自己去查嗎?

一定要。公司幫你辦的通常只是醫療給付(因為醫院直接跟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等都需要你或家屬主動填寫申請書送勞保局。內行人提示:撥勞保局專線 02-23961266 或到任何一間勞保局分處,說你要辦職災後的「給付項目盤點」,承辦人會告訴你哪幾項你符合資格。這通電話值幾萬到幾十萬。

Q3勞保局說我不能同時領兩種給付怎麼辦?

先看他用哪條法規駁回你。本條明確寫領醫療給付不影響其他給付權利,如果勞保局的理由站不住腳,你可以在收到處分書 60 天內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申請爭議審議,不服審議結果還可以訴願和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爭議審議免費且不需要律師,多數勞工都可以自己處理。但申請書上要明確引用本條和你的事故事實,承辦委員才容易採納你的主張。

Q4勞保醫療給付和傷病給付可以同時領嗎?

可以。勞保條例第 48 條明確規定醫療給付不影響其他給付請求權,職災住院期間可同時申請傷病給付(職災 70%,普通 50%)。

Q5勞保六種給付是哪六種?

生育、傷病、醫療、失能、老年、死亡。每種各自獨立構成請求權,符合要件就能個別申請,不受其他給付影響。

Q6什麼叫保險給付請求權併存原則?

指勞保六種給付各自構成獨立請求權,立法者明確排除「擇一給付」設計,被保險人領了其中一種不影響其他五種。

Q7勞保條例第 48 條規定什麼?

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領取醫療給付,仍得享有其他保險給付之權利,是六種給付獨立性的法律基礎。

Q8勞保六種給付怎麼盤點申請?

事故第一週撥 1955 或臨櫃索取勞保局「給付項目檢核表」,六種逐項比對符合要件,醫療給付即時申請、其他主動填申請書送勞保局。

Q9勞保傷病給付金額怎麼算?

職災傷病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發給,普通傷病給付按 50%,自不能工作第 4 日起發給,最長 1 年(職災可延長至 2 年)。

Q10勞保失能給付什麼時候申請?

醫療終止後若留有永久性後遺症,由醫師開立失能診斷書送勞保局審核失能等級,依勞保條例第 53 條獨立申請。

Q11勞保給付被駁回怎麼證明自己符合資格?

收到處分書 60 天內備齊醫療紀錄、職災通報單、診斷證明、薪資證明,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申請爭議審議,全程免費。

Q12勞保給付 vs 健保給付差在哪?

勞保是社會保險針對勞工,給付含現金(傷病/失能/死亡),健保僅限醫療實支實付。民國 84 年後一般疾病醫療改由健保,職業傷病仍歸勞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
申請發動者醫院代為申請被保險人主動申請被保險人主動申請家屬主動申請
給付時點就醫當下不能工作第 4 日起醫療終止後被保險人死亡後
給付計算基礎實支實付投保薪資 70%(職災)/50%(普通)依失能等級表投保薪資 × 月數
時效5 年5 年5 年5 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勞工保險條例第 48 條(給付併存原則)
🇯🇵 日本労働者災害補償保険法第 12 条の 8(保険給付の種類)+ 健康保険法第 55 条(他の法令による保険給付との調整)
🇰🇷 韓國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 제 36 조(보험급여의 종류)— 요양급여·휴업급여·장해급여·유족급여 등 독립 청구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 38-39 條(工傷保險待遇)— 醫療費、傷殘津貼、撫卹金分立
🇩🇪 德國SGB VII § 26(Leistungen der gesetzlichen Unfallversicherung)— Heilbehandlung、Verletztengeld、Rente 各自獨立
🇫🇷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 431-1(prestations en nature et en espèces)— 醫療給付與現金給付並存
🇺🇸 美國State Workers' Compensation laws(如 California Labor Code §4600 medical + §4650 temporary disability + §4658 permanent disability)— 各州皆採給付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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