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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50 條(門診醫療院所或醫院之指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各級公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者,均應為勞工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各投保單位附設之醫療院、所及私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者,均得申請為勞工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
  2. 前項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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