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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51 條(診療費用之支付標準及標準之審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特約醫療院、所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其診療費用,應依照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及用藥種類與價格表支付之。
  2. 前項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及用藥種類與價格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3. 保險人為審第一項診療費用,應聘請各科醫藥專家組織診療費用審查委員會審核之;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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