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51 條(診療費用之支付標準及標準之審核)
- 1.各特約醫療院、所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其診療費用,應依照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及用藥種類與價格表支付之。
- 2.前項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及用藥種類與價格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3.保險人為審核第一項診療費用,應聘請各科醫藥專家組織診療費用審查委員會審核之;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51 條規定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依支付標準表及用藥價格表給付,由勞動部會同衛福部訂定,並設審查委員會把關。
Q · 勞保第 51 條現在還在用嗎?
勞工保險條例第 51 條規定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的支付標準授權依據。民國 84 年全民健保上路後,勞保普通事故醫療給付幾乎全由健保承接;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連職災醫療給付也轉到新法。本條未被刪除,僅在 111 年 5 月前舊職災案件審查時仍具引用價值。
白話解讀
健保民國 84 年上路之前,勞工生病看醫生的錢是勞保在付。這條就是那套醫療給付系統的骨架:規定特約醫療院所收費必須依照「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和「用藥種類與價格表」,而這兩張表由勞動部會同衛福部訂定,同時必須組成一個由醫藥專家組成的審查委員會負責把關。健保實施後,勞保的普通事故醫療給付幾乎全部被健保吸收;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連職災醫療給付也轉到新法。這條條文沒有被刪除,但實務上已經很少被單獨拿出來用。它真正的影響力不在今天的給付流程,而是它留下的那套制度語法:「費用表加藥品表加審查委員會」的三層架構,成為後來所有社會保險醫療給付設計的底層模板。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51 條為勞保醫療給付的支付標準授權條款,建立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的三層架構: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用藥種類與價格表,以及由各科醫藥專家組成的診療費用審查委員會。兩表由勞動部會同衛福部訂定,為台灣社會保險醫療給付制度的底層模板。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勞保現在還會支付我的醫療費嗎?▾
原則上不會。民國 84 年健保上路後,勞保的普通事故醫療給付幾乎全部由健保接手;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連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也轉到新法。所以你今天看病用的是健保卡,走的是全民健保制度,勞保第 51 條規定的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在實務上已經很少單獨適用。內行人提示:如果是 111 年 5 月 1 日之前發生的舊職災案件,這條和它授權訂定的標準表仍然是審查依據。
Q2勞保診療費用審查委員會是什麼?為什麼需要它?▾
這個委員會由各科醫藥專家組成,功能是針對特約醫療院所收的診療費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支付標準表進行審查。它的存在不是行政流程,而是防止醫療浮報的核心機關。每一筆社會保險出去的錢都要經得起專業審查,這是制度設計的原點。內行人提示:健保署的費用審查制度幾乎是直接繼承這套模式,你看到的健保核刪邏輯,源頭就在這條條文。
Q3勞保支付標準和健保支付標準一樣嗎?▾
邏輯架構幾乎相同。健保署的支付標準制度是直接繼承勞保第 51 條的三層設計(費用表 + 藥品表 + 審查委員會),只是適用對象從勞保被保險人擴大到全體國民。內行人提示:你看健保的「核刪」「DRGs 包裹支付」「藥品給付清單」這些名詞,源頭都在勞保時代的這套制度語法。
Q4勞保第 51 條是什麼?▾
規範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支付標準的授權條款,建立費用表加藥品表加審查委員會的三層架構,是台灣社會保險醫療給付制度的歷史骨架。
Q5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是什麼?▾
由勞動部會同衛福部訂定的法定支付標準,規範每項醫療服務在勞保體系下的給付金額,是本條第一項授權的核心子法。
Q6診療費用審查委員會是什麼?▾
由各科醫藥專家組成的專業機關,負責審核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是否合理,是防止醫療浮報的核心防線。
Q7特約醫療院所是什麼?▾
與保險人簽約承辦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須依法定支付標準收費。今日健保特約院所制度直接承襲此設計。
Q8舊職災案件如何引用勞保第 51 條?▾
依事故發生日認定適用法。111 年 5 月 1 日前發生的職災醫療爭議,須引用本條及其授權訂定的支付標準表,不可逕用新職保法。
Q9如何判斷醫療給付走勞保還是健保?▾
現行制度下,普通就醫一律走健保。勞保僅在 111 年 5 月前舊職災醫療案件審查時引用第 51 條,新發生案件全部依職保法處理。
Q10如何查詢勞保支付標準表的具體內容?▾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子法,或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查詢歷史版本。
Q11醫療院所如何成為勞保特約機構?▾
依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申請。健保上路後勞保特約幾近停辦,新申請應改循健保署特約管道。
Q12勞保第 51 條 vs 健保支付標準差在哪?▾
邏輯架構幾乎相同(費用表 + 藥品表 + 審查),但健保適用對象擴大為全民、訂定機關改為健保署、實務適用度從本條的趨近零變為健保的全面主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bor_insurance_art_51 | national_health_insurance | occupational_accident_act |
|---|---|---|---|
| 適用時期 | 民國 84 年健保上路前 + 111 年 5 月前職災醫療 | 民國 84 年 3 月 1 日起承接普通醫療 | 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起承接職災醫療 |
| 給付對象 | 勞保被保險人(歷史) | 全體國民 | 職業災害勞工 |
| 支付標準訂定者 | 勞動部會同衛福部 | 衛福部健保署 | 勞動部會同衛福部 |
| 審查機制 | 勞保診療費用審查委員會 | 健保署費用審查(核刪制度) | 比照勞保模式 + 職保法配套 |
| 實務適用度 | 極低(僅舊案爭議) | 極高(日常就醫主軸) | 高(新發生職災主流)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