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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9 條(虧損之審核撥補)

  1. 1.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2. 2.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檢討本保險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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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69 條規定勞保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應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保險財務狀況。

Q · 勞保會破產嗎?退休金會不會領不到?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9 條,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即使基金水位歸零,國庫會補足缺口,退休勞工的給付不會中斷。本條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入法,正式終結「勞保破產」的法律爭議。同時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保險財務狀況,建立制度化體檢機制,與國民年金法第 49 條形成完整社會保險兜底體系。

白話解讀

2024 年 12 月 30 日,立法院通過了一條讓無數勞工睡得比較安穩的法律。它一共只有兩句話,但每一個字都是在回應過去十年「勞保會不會破產」的集體焦慮。第一項說:勞保的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意思是,就算有一天保費收不夠、基金真的用完了,退休金不會斷,政府會從國庫裡補。第二項說:每三年要檢討一次勞保財務狀況。意思是,這不是等到出事才處理,是有一套制度化的體檢機制。在這條通過之前,勞保破產的風險一直是政府和勞團吵不完的題目。通過之後,這個爭議技術上結束了:勞保變成「有國家兜底的制度」,跟過去的狀態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69 條為勞保財務兜底條款,規範勞工保險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保險財務狀況。本條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入法,建立國家對勞保財政之最終法律義務,與國民年金法第 49 條形成體系一致之社會保險財政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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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以勞保真的不會破產了嗎?我還要擔心嗎?

在法律意義上,勞保不會「破產」這件事從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起就確立了。但要區分兩件事:基金水位歸零是可能的,破產是不會的。基金不夠時,中央政府會補足,退休勞工拿到的錢不變。這條的效力跟國民年金法第 49 條相同。實務上修法理由明確提到「依賴給付維持生計者頓失依靠」是立法動機,這意味著法律意圖在於保護給付的連續性,不是保護基金的數字。

Q2「每三年檢討一次」的檢討結果會影響我的給付嗎?

直接不會。這個檢討是機制性的,目的是定期檢視保費費率、給付水準、基金狀態,讓調整有依據、不是臨時起意。如果檢討後建議調整費率或給付,還要走修法程序,不是檢討完就立刻變動。實務上此三年檢討機制參考國民年金法建立,意味著未來勞保費率可能會有定期的、溫和的調整,取代過去那種「累積到爆再大改」的模式。

Q3勞保 69 條是什麼?

民國 114 年新增的勞保財務兜底條款,明定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要求每三年檢討財務一次。是台灣社會保險制度的重大里程碑。

Q4「最後支付責任」是什麼意思?

當保險基金不足支付給付時,由國家以國庫填補缺口的法定責任。基金水位歸零是可能的,但給付不會中斷。

Q5勞保政府兜底什麼時候開始?

民國 114 年(西元 2025 年)12 月 30 日修正施行。在此之前,「政府兜底」只是政治承諾,沒有法律強制力。

Q6勞保三年檢討是什麼?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至少每三年檢視一次保費費率、給付水準、基金狀態的制度化機制。

Q7勞保 69 條怎麼運作?

基金水位下降 → 啟動國庫補足 → 給付持續。中央政府每年編列預算撥補,確保財務體系正常運作。

Q8勞保財務檢討怎麼進行?

勞動部召集學者、業界、勞團代表組成檢討委員會,每三年產出檢討報告,含費率、給付、基金水位建議。

Q9勞保檢討結果怎麼變成法律?

檢討委員會 → 勞動部評估 → 行政院核定 → 立法院修法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 → 施行。整個流程通常 1-2 年。

Q10勞工怎麼確認自己有受兜底保障?

只要持續繳納勞保費並符合給付條件即可。69 條保障所有受勞保保障的被保險人,不需額外申請。

Q11勞保 69 條 vs 國民年金 49 條差在哪?

兩條文字幾乎一樣,都是國家負最後支付責任。差異在對象:69 條保障勞保被保險人,49 條保障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主管機關也不同(勞動部 vs 衛福部)。

Q12勞保 69 條 vs 修法前差在哪?

修法前「政府兜底」只存在政治承諾、行政函釋、媒體報導;修法後是國家強制法律義務。法律效力天差地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勞工保險條例 69 條國民年金法 49 條
立法時間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新增)民國 96 年 7 月 20 日
保障對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國民年金被保險人
兜底機制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財務檢討頻率至少每三年一次至少每三年一次
主管機關勞動部衛生福利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民年金法 第85条(国庫負担)+ 厚生年金保険法 第80条
🇰🇷 韓國국민연금법 제101조(국가의 책무)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12条 + 第65条(国家给予补贴)
🇩🇪 德國SGB VI § 213(Bundeszuschuss zur gesetzlichen Rentenversicherung)
🇫🇷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131-1-1(responsabilité financière de l'État)
🇺🇸 美國42 USC § 401(Social Security Trust Fund,由 General Revenue 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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