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付者,以原寄郵局郵戳之日期為準。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付者,以原寄郵局郵戳之日期為準。這表示以郵寄方式提出請領保險給付的日期,是以原寄郵局的郵戳為基準。例如,如果受益人透過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付,則請領的日期就以原寄的郵局郵戳為準。這項規定在確定請領保險給付的時間上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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