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以普通傷病出院或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的規定是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以普通傷病出院或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這意味著被保險人能夠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請領傷病給付,十分符合個別需求。例如,如果一位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治療了20天,那麼他可以在出院的第二天起開始請領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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