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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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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求職假。
  2. 2.前項求職假,每星期以八小時為限,請假期間,津貼照給。
  3. 3.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日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41條的相關規定,根據法條第1項中提到的「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這裡可以引用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來解釋,該規定指出勞工在受到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預告後,可以請假外出尋找新工作,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的工作時間,而請假期間的工資應照給。這符合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41條中提到的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應在推介就業後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規定。 對於第2項中關於求職假的限制,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勞工請假規則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明確了求職假的時數限制,並強調了請假期間的津貼應當照給的規定。 在第3項中提到如果用人單位未規定請假事宜的情況下,應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這裡可以舉勞動基準法第18條的規定作為參考,該條規定了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下應給予勞工資遣費的規定。根據這些法規的規定,可以確定未規定請假事宜的情況下,應按照相關的勞動法律進行辦理。 以上這些釋義都是基於台灣的法律相關規定,並且與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41條的規定相關聯。

  • 名詞
  • 期間名詞
  • 參照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性別平等工作法法規
  • 勞工請假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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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41 條規定:「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