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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查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2.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 二、未依第三十八條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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