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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臨時工作計畫終止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該人員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2.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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