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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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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應公告啟動時機、辦理期間、被保險人薪資補貼期間、用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
  2. 2.前項辦理期間,最長為十二個月。但中央主管機關於評估無辦理必要時,得於前項辦理期間屆滿前,公告終止。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應公告啟動時機、辦理期間、被保險人薪資補貼期間、適用對象及其他相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