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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三十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交保險人: 一、名稱、地址或通訊地址之變更。 二、負責人之變更。 三、主要營業項目之變更。
  2. 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3. 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單位或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資料變更手續時,視為一併辦理本保險投保單位資料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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