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保單位因合併、分割或轉讓而消滅時,其未清繳之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存續、新設或受讓之投保單位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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