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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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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有變更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
  2. 2.前項被保險人之相關個人資料有變更或錯誤之情形,投保單位應即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有關證明文件送交保險人憑辦。
  3. 3.被保險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或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保險人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至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與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該條規定了被保險人個人資料變更或錯誤的相關程序。其中第一項規定了當被保險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有變更或錯誤時,應立即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第二項則規定了當被保險人之相關個人資料有變更或錯誤時,投保單位應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保險人辦理。最後,第三項則規定了如果被保險人未依規定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或投保單位未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保險人,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舉例來說,就像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裁判中提到的情況一樣,如果被保險人的相關個人資料出現了錯誤,根據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以及填具變更事項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保險人辦理,以維護被保險人的權益。

  • 錯誤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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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有變更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