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與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該條規定了被保險人個人資料變更或錯誤的相關程序。其中第一項規定了當被保險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有變更或錯誤時,應立即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第二項則規定了當被保險人之相關個人資料有變更或錯誤時,投保單位應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保險人辦理。最後,第三項則規定了如果被保險人未依規定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或投保單位未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保險人,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舉例來說,就像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裁判中提到的情況一樣,如果被保險人的相關個人資料出現了錯誤,根據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以及填具變更事項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保險人辦理,以維護被保險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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