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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勞工名冊,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到職、入會或到訓之年月日。 三、工作類別。 四、工作時間及薪資、津貼或報酬。 五、留職停薪事由及期間。
  2.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於職業工會、漁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不適用之。
  3. 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於下列投保單位,依各款規定辦理: 一、職業工會、漁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以入會、退會及投保薪資調整申請書件代之。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就業服務法規,發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工作聘僱許可之雇主:以聘僱許可函、勞動契約書及薪資明細表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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