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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由保險人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並依下列規定認定或調整後,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 一、同一行業別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二、同一投保單位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其營業項目包括多種行業時,適用其最主要或最具代表性事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2. 投保單位對前項行業別及費率有異議時,得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必要證明文件或資料,向保險人申請複
  3. 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經確定後不得調整。但有因改業或主要營業項目變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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