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付者,以原寄郵局郵戳之日期為準。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若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付,則以原寄郵局郵戳之日期為準。這表示凡是以郵寄方式提出請領保險給付的相關文件,都應以原寄郵局郵戳日期為準。這項規定可以確保提出請領保險給付的時間點得到確切的紀錄,以便日後的查證。 參考資料可從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本文中得到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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