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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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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付者,以原寄郵局郵戳之日期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若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付,則以原寄郵局郵戳之日期為準。這表示凡是以郵寄方式提出請領保險給付的相關文件,都應以原寄郵局郵戳日期為準。這項規定可以確保提出請領保險給付的時間點得到確切的紀錄,以便日後的查證。 參考資料可從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本文中得到證實。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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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付者,以原寄郵局郵戳之日期為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