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7條,根據以上參考資料,此條規定了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時所需檢附的文件和資料需經過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的驗證,具體驗證單位包括我國駐外館處、外交部、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等。如果文件是外文的,則需要檢附中文譯本,除非是英文的情況下,保險人認為不需要中文譯本。根據法條的規定,參考資料主要是民國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影本、勞工保險局九十年承保字第六○一六六四二號函影本等文件,依據此條的規定,外文文件需要經過特定機關的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翻譯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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