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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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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資料為我國政府機關(構)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2. 2.前項文件、資料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為英文者,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7條,根據以上參考資料,此條規定了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時所需檢附的文件和資料需經過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的驗證,具體驗證單位包括我國駐外館處、外交部、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等。如果文件是外文的,則需要檢附中文譯本,除非是英文的情況下,保險人認為不需要中文譯本。根據法條的規定,參考資料主要是民國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影本、勞工保險局九十年承保字第六○一六六四二號函影本等文件,依據此條的規定,外文文件需要經過特定機關的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翻譯本。

  •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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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規定:「依本法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資料為我國政府機關(構)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