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後,應詳細填明被保險人就診資料,並將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上聯附於被保險人病歷,至少保存七年,以備查核。
- 前項職業傷病門診單下聯,應於診療後交還被保險人收執;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下聯,應於十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
- 保險人對前項住院或門診申請,經核定不符職業傷病者,應通知健保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