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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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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後,應詳細填明被保險人就診資料,並將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上聯附於被保險人病歷,至少保存七年,以備查
  2. 2.前項職業傷病門診單下聯,應於診療後交還被保險人收執;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下聯,應於十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
  3. 3.保險人對前項住院或門診申請,經核定不符職業傷病者,應通知健保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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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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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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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後,應詳細填明被保險人就診資料,並將職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