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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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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或出院前補送文件者,被保險人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保險人申請退醫療費用。
  2. 2.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收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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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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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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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或出院前補送文件者,被保險人得於門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