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得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以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55條,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的期限是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並且可以在期末的翌日起請領;如果不滿十五日,則以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這條規定保障了被保險人在受傷或生病後能夠及時請領到應得的給付,確保了其權益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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