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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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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得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以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55條,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的期限是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並且可以在期末的翌日起請領;如果不滿十五日,則以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這條規定保障了被保險人在受傷或生病後能夠及時請領到應得的給付,確保了其權益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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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規定:「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得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以傷病治療終止之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