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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於核定被保險人之失能年金給付後,應將核定文件、資料提供主管機關運用,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適切之醫療復健、社會復健、職能復健及職業重建等重建服務事項。
  2. 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審被保險人失能程度,應將前項職能復健納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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