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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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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指被保險人於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害作業期間,為發現其健康有無異常,以促使投保單位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健康管理措施所實施之健康檢查。
  2. 2.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健康追蹤檢查,指勞工曾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之有害作業,其於變更工作、離職或退保後,為及早發現其與職業相關之異常或疾病徵兆,以提供其相關健康保護及權益保障措施所實施之健康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所引用的勞工保險法第63條第1項及第2項中,指出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和健康追蹤檢查的定義與內涵。根據法條所述,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是指在從事有害作業期間對勞工進行健康檢查,以發現健康異常並促使雇主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而健康追蹤檢查則是在勞工變更工作、離職或退保後,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以及早發現與職業相關的異常或疾病徵兆,並提供相應的健康保護措施。這些檢查的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的健康和權益,並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舉例來說,若一名勞工在從事有害作業期間出現呼吸系統問題,根據法條中所述的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雇主應該進行相應的健康檢查並採取控制措施,以確保勞工的健康不受影響。又或者,若一名勞工離職後出現相關症狀,根據法條中所述的健康追蹤檢查,雇主或保險人應提供健康檢查並提供相關的健康保護措施,以確保勞工的權益得到保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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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指被保險人於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害作業期間,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