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參考資料中所引用的勞工保險法第63條第1項及第2項中,指出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和健康追蹤檢查的定義與內涵。根據法條所述,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是指在從事有害作業期間對勞工進行健康檢查,以發現健康異常並促使雇主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而健康追蹤檢查則是在勞工變更工作、離職或退保後,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以及早發現與職業相關的異常或疾病徵兆,並提供相應的健康保護措施。這些檢查的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的健康和權益,並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舉例來說,若一名勞工在從事有害作業期間出現呼吸系統問題,根據法條中所述的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雇主應該進行相應的健康檢查並採取控制措施,以確保勞工的健康不受影響。又或者,若一名勞工離職後出現相關症狀,根據法條中所述的健康追蹤檢查,雇主或保險人應提供健康檢查並提供相關的健康保護措施,以確保勞工的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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