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害作業者,投保單位得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2. 勞工曾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有害作業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健康追蹤檢查。
  3. 前二項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費用及健康追蹤檢查費用之支付,由保險人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
  4. 第一項及第二項有害作業之指定、檢查之申請方式、對象、項目、頻率、費用、程序、認可之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