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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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並得運用保險人核定本保險相關資料,依職業災害勞工之需求,提供下列適切之重建服務事項: 一、醫療復健: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生理心理功能所提供之診治及療養,回復正常生活。 二、社會復健:促進職業災害勞工與其家屬心理支持、社會適應、福利諮詢、權益維護及保障。 三、職能復健:透過職能評估、強化訓練及復工協助等,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提升工作能力恢復原工作。 四、職業重建:提供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促進就業措施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
- 2.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涉及社會福利或醫療保健者,主管機關應協調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以提供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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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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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並得運用保險人核定本保險相關資料,依職業災害勞工之需求,提供下列適切之重建服務事項: 一、醫療復健: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生理心理功能所提供之診治及療養,回復正常生活。 二、社會復健:促進職業災害勞工與其家屬心理支持、社會適應、福利諮詢、權益維護及保障。 三、職能復健:透過職能評估、強化訓練及復工協助等,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提升工作能力恢復原工作。 四、職業重建:提供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促進就業措施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 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涉及社會福利或醫療保健者,主管機關應協調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以提供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
立法理由一、參考國際勞工組織(ILO)於一九六四年提出之第一百二十一號「職業傷害給付公約」,除揭櫫遭逢職業災害勞工後續補償制度應結合重建及事前預防外,並依該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需求提供復健服務,協助其重返原工作。該組織於二○○二年提出之「職場障礙管理實施規範」亦揭示透過工作保留、工作調整,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重要性。 二、另我國為實施二○○六年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使該公約具國內法律效力,其於第二十六條強調為協助障礙者融合及重返生活,應早期介入評估,並提供跨專業領域之服務方案;亦於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K款揭示應促進重建、工作保留與重返職場之必要性,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三、有關第一項之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包含醫療復健、職能復健、職業重建及社會復健等,其中醫療復健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主政,其他職能復健、職業重建及社會復健三大領域,由本法各級主管機關規劃整合相關資源提供服務。所定職能復健及職業重建為連續之過程,社會復健則涵蓋職業災害發生後之每個階段;職能復健及職業重建之目的主要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含原職場復工及再就業),以獲得適性及穩定之就業,確保其就業權益。又為使保險給付與重建緊密連結,主管機關並得主動運用保險人核定本保險之相關資料,包含保險給付、申請給付相關資料,使職業災害勞工能夠及早獲得適當工作或重返工作及再就業相關之重建措施,並運用給付相關數據分析,以為後續規劃重建方向之參考。 四、為有效推動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工作,整合跨部門服務資源有其必要,爰於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應協調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源及服務。所定社會福利或醫療保健者,諸如急難救助、福利補助或服務、心理衛生諮詢、醫療復健、身心障礙者相關社會福利等事項均屬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一、參考國際勞工組織(ILO)於一九六四年提出之第一百二十一號「職業傷害給付公約」,除揭櫫遭逢職業災害勞工後續補償制度應結合重建及事前預防外,並依該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需求提供復健服務,協助其重返原工作。該組織於二○○二年提出之「職場障礙管理實施規範」亦揭示透過工作保留、工作調整,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重要性。 二、另我國為實施二○○六年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使該公約具國內法律效力,其於第二十六條強調為協助障礙者融合及重返生活,應早期介入評估,並提供跨專業領域之服務方案;亦於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K款揭示應促進重建、工作保留與重返職場之必要性,爰為第一項之規定。 三、有關第一項之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包含醫療復健、職能復健、職業重建及社會復健等,其中醫療復健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主政,其他職能復健、職業重建及社會復健三大領域,由本法各級主管機關規劃整合相關資源提供服務。所定職能復健及職業重建為連續之過程,社會復健則涵蓋職業災害發生後之每個階段;職能復健及職業重建之目的主要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含原職場復工及再就業),以獲得適性及穩定之就業,確保其就業權益。又為使保險給付與重建緊密連結,主管機關並得主動運用保險人核定本保險之相關資料,包含保險給付、申請給付相關資料,使職業災害勞工能夠及早獲得適當工作或重返工作及再就業相關之重建措施,並運用給付相關數據分析,以為後續規劃重建方向之參考。 四、為有效推動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工作,整合跨部門服務資源有其必要,爰於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應協調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源及服務。所定社會福利或醫療保健者,諸如急難救助、福利補助或服務、心理衛生諮詢、醫療復健、身心障礙者相關社會福利等事項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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