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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細則所定本保險相關書表格式,由保險人定之;投保單位、醫院、診所、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應依式填送。
  2. 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證明書,除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另有規定者外,應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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