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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領取本法各項補助或津貼,經保險人撤銷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得由保險人自其本人或受益人所領取之本保險給付或其他補助、津貼扣減之。
  2. 前項保險給付或其他補助、津貼之扣減方式及金額,準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第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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