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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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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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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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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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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
所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
不法侵害
之預防,為雇主避免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他人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所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
前項不法之侵害,由各該管
主管機關
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調查或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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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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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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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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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4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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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laxray
4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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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6-2-3: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遭受他人之不法侵害-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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