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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審查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後,得予公開之資訊如下: 一、新化學物質編碼。 二、危害分類及標示。 三、物理及化學特性資訊。 四、毒理資訊。 五、安全使用資訊。 六、為因應緊急措施或維護工作者安全健康,有必要揭露予特定人員之資訊。
  2. 前項第六款之資訊範圍如下: 一、新化學物質名稱及基本辨識資訊。 二、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之數量。 三、新化學物質於混合物之組成。 四、新化學物質之製造、用途及暴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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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laxray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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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6-2:前項評估報告,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危害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於審查後得予公開。 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 物質編碼 危害分類 物化特性 毒理 安全使用 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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