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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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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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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
所稱管制性化學品如下: 一、
第二十條
之優先管理化學品中,經中央
主管機關
評估具高度暴露風險者。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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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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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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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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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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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laxray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本法14-1: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管制性化學品: 優先管理化學品 高度暴露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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