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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管制性化學品如下: 一、第二十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中,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具高度暴露風險者。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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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laxray
5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本法14-1: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管制性化學品: 優先管理化學品 高度暴露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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