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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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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列之危害性化學品。 二、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屬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者。 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其化學品運作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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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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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