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列之危害性化學品。 二、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屬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者。 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其化學品運作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最新筆記
chillaxray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本法14-2: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危害性化學品
#本法29-1-3:
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本法30-1-5:
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
物理性危害 健康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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