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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列之危害性化學品。 二、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屬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者。 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其化學品運作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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