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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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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laxray
5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危險性機械: 固定式 移動式 人字臂起重桿 升降機 提升機 吊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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