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