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安全衛生人員,指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包括下列人員: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管理師。 三、職業衛生管理師。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3條,安全衛生人員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這些人員在事業單位內負責擬訂、規劃和推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參考資料:《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3條 範例:例如,一位職業安全管理師可以負責評估事業單位內的職業安全狀況,並提出改善計劃以確保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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