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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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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安全衛生人員,指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包括下列人員: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管理師。 三、職業衛生管理師。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3條,安全衛生人員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這些人員在事業單位內負責擬訂、規劃和推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參考資料:《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3條 範例:例如,一位職業安全管理師可以負責評估事業單位內的職業安全狀況,並提出改善計劃以確保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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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安全衛生人員,指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包括下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