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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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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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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所稱安全衛生人員,指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包括下列人員: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管理師。 三、職業衛生管理師。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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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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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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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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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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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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