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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事前告知,事單位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於交付承攬時,提供書面或電子文件。 二、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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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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