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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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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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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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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前告知,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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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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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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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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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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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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