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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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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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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規定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所稱雇主,指罹災勞工之雇主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罹災工作者工作場所之雇主;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應向其事業單位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雇主因緊急應變或災害搶救而委託其他雇主或
自然人
,依規定向其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者,視為已依本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規定通報。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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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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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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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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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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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laxray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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