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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51 條

  1. 1.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如下: 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 二、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2. 2.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與統計之格式,及報請備查之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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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該法第三十八條所指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業應包括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的事業,以及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的事業,但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勞動檢查機構函知的。指定過程中,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或委託勞動檢查機構進行。此外,雇主應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的格式,該格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參考資料: 勞動部 - https://mol.gov.tw/topic/3067/8597/8630/ 根據勞動部官方網站提供的法規條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業包括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的事業,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勞動檢查機構函知的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的事業。指定過程中,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或委託勞動檢查機構進行指定工作,並且雇主需要依據指定的格式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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