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稱雇主,指災害發生現場所有事業單位之雇主;所稱現場,指造成災害之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相關物件及其作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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