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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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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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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勞動檢查機構應依本法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規定,派員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
重傷
之災害,實施檢查,並調查災害原因及責任歸屬。但其他法律已有火災、爆炸、礦災、空難、海難、震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事故及陸上交通事故之相關檢查、調查或
鑑定
機制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重傷之災害,指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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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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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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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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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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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laxray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重傷: -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 -危及生命 -身體機能嚴重喪失 -住院治療 -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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