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檢查法第37條第3項的規定,勞動檢查機構應派員對發生死亡或重傷的災害進行檢查,並調查災害原因及責任歸屬。然而,在其他法律已經有相關檢查、調查或鑑定機制的情況下,則不在此限。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事業單位的工作場所發生火災、爆炸、礦災、空難、海難、震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事故或陸上交通事故,其他相關檢查、調查或鑑定機制會先行生效,勞動檢查機構則不需再增加相關調查的工作。 參考資料:勞動檢查法 第37條第3項 (106.01.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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