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53 條
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積極辦理包括下列事項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一、策略及規劃。 二、法規及制度。 三、推動及實施。 四、督導及成效評估。 五、檢討及持續改善。 六、其他安全衛生促進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