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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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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使用導火索方式從事爆破作業,應就經火藥爆破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中,指派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示從事該作業勞工之退避場所及應經路線。 二、發爆前應以信號警告,並確認所有人員均已離開危險區域。 三、一人之點火數在五以上時,應使用爆破時間指示器等能獲知退避時間之儀表。 四、應指示點火之順序及種類。 五、傳達點火信號。 六、對從事點火作業之勞工,傳達退避之信號。 七、確認有無未爆之裝藥或殘藥,並作妥善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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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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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1 條規定:「雇主對於使用導火索方式從事爆破作業,應就經火藥爆破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中,指派專人辦理下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